
(圖/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)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為保障自住需求並落實居住正義,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,如符合相關要件,出售時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,可免納所得稅;若超過400萬元,僅就超過部分依10%稅率課徵所得稅。
國稅局說明,自住房地適用400萬元免稅優惠,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:
1. 設籍與居住條件: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,並持有且實際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2. 使用限制:交易前6年內,該房地不得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3. 一次性限制:個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,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。

(圖/ 本報記者翻攝)
國稅局並舉例說明:甲君於108年5月16日買得A房地,並於114年8月1日出售,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,000萬元,自行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,繳納稅額60萬元。然而查核發現,甲君持有期間僅其兄長乙君設籍並居住於該房地,並非甲君本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,因而不符合「自住房地」適用要件。經核定後,不得享有免稅優惠,最終補稅金額達140萬元。
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,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,如欲適用自住房地稅負優惠,務必確認已符合前述「連續6年設籍與居住」「不得出租營業」「6年內未重複適用」三大要件。如有相關疑問,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洽詢,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-000321,將有專人提供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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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/ 曾大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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